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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协助处理。
  (三)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协助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执法监察。
  第十一条 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处级干部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由各直属局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制度。
  (一)党政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议工作。考核和评议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议由纪检监察、政工、人事等部门负责。考核和评议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本级党组每年要向上一级党组就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报告。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领导干部应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党政领导班子不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惩处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干部任免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所在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改组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成员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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