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试点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内贸局发消费字〔1999〕第165号文)
一、为加强屠宰管理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原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件〉实施办法》,在全国逐步实行对出厂的畜禽产品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制度:屠宰厂(场)对经其检验的畜禽产品加盖验讫印章的同时必须出具全国统一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场),凭证运输和上市销售。为确保《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制度的科学和有效,先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
二、试点范围:全国在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黑龙江省、吉林省、广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湖南省县以上城市试点;省级试点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屠宰办备案。
三、试点畜禽为生猪,产品范围主要是屠宰后鲜白条肉,实行一猪一证。其他畜禽和产品,由试点省、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试点期间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参照原国内贸易部《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执行。
(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由我局指定印刷厂家,统一监制并加盖国家国内贸易局监制印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需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数量上报内贸局屠宰办,同时将所需印制成本费汇到我局指定的印刷厂家帐号,由我局向印刷厂家下发印制通知单。
(四)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
(五)各省、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可根据需要加盖本部门印章,定点屠宰企业在领取《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时,要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六)各定点屠宰企业在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时,要填写货主姓名,由检验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定点屠宰企业检验专用印章(样式附后),同时填写存根,妥善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