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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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