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炒卖土地,包括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依法不能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或用途。
六、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林开发项目贷款管理。严禁借款人以农林开发名义,将贷款挪用于建商品住房、别墅、度假村、宾馆、饭店及其他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七、各金融机构要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会同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贷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对挪用贷款进行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的借款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发放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抵押物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更换抵押物。
已发放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抵押物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应尽快依法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在清理过程中,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资产保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产的损失。
八、金融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土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九、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十、严禁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炒卖等非法土地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予以严惩。
十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和从事金融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土地交易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