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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失效]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申请书》(附表3略)。立案申请应由直接领导人批示,批准立案的应确定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三条 承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附表4--1略、4--2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附表5略)。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调取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第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书》(附表6略),经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物进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附表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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