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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8号)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程序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处罚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四)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妥的,可责令其改正。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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