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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
 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1999)305号)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汇函(1998)31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个别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居民个人一年内因私多次出境(持多次往返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按年度供汇一次的限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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