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
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1999)305号)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汇函(1998)31号《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个别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关于印发〈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款和《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有关居民个人一年内因私多次出境(持多次往返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按年度供汇一次的限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