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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现有储蓄机构,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于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11月1日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十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十三、1999年11月1日前存入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征税?
  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从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储户1999年1月1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0元,年利率为3.78%,存款到期日即2000年1月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999年全年孳生的利息=50000元×3.78%=1890元
  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1890元/12×2=315元
  应纳税额315×20%=63
  例2:某储户1998年11月13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0000元,年利率为4.77%,存款到期日即1999年11月13日把存款全部取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结付的利息额=30000×4.77%=1431元
  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额=1431/360×12=47.7元
  应纳税额=47.7×20%=9.54元
  十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怎样征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扣缴义务人应直接代扣储户的外币税款,并按照缴款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十五、纳税义务人抗税的,应如何处罚?
  纳税义务人有抗税行为的,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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