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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98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同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布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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