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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修订)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七条 申请兽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中国的兽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第八条 兽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九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兽药广告审批专用章。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条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可以调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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