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 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 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