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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在我省推行的请示》(粤工商合字〔1998〕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物权属认可书”不具有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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