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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
 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又有证据证明当一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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