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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鉴证办法(98修订)[失效]

  (四)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鉴证管辖和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四)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鉴证应当认真负责。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
  需要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明确调查项目和要求。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在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不得收取鉴证协查费。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对金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合同,应集体研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鉴证。
  第十三条 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应当自补充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其鉴证无效。
  第十五条 发现本局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纠正或者指令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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