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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
 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1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依职权撤销企业不真实的登记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查处。
  二、依法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撤销设立登记应一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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