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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登记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内资企业整体改建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其所属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如划归给改建后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不同情况予以规范:
  一、原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再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二、原登记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行为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三、原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也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8〕第88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四、有关登记管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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