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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7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7)第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以职工集资名义投入企业并被作为企业债务处理的投入,不能视为注册资金的投入,而应视为企业向职工的借款。
  二、在未依法定程序确认为投资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在注册资金以外的投入,不能确定为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法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法人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法定代表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由企业法人向其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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