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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8修订)[失效]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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