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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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