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5)受理时经审查认为可能会适用外国法的。
2.土地、山岭、林木、草原、荒地、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县以上行政区域的案件;
3.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般财产案件;
4.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5.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6.副省级以上干部的离婚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玉树州、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格尔木市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下限为200万元以上;
2.州、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属于我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甘肃省
一、省高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每年受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不超过5件。
二、兰州、白银、金昌、铁路中级法院和陇南林区分院受理争议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定西、陇南、甘南、临夏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嘉峪关市、甘肃矿区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这两个法院没有下属基层法院)。
贵州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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