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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市第二(万州区除外)、三(涪陵区除外)、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争议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山西省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以财产为内容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青海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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