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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2.受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4.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前述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湖南省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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