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10月1日)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城市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与城市公安分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向该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已改职业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隶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未改职业制的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主管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