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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失效]

       原油加工业
       石油制品业
    (十一)医药工业
        化学药品制造业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十二)机械工业
        金属制品业
        工具制造业
        日用金属制造业
        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轴承、阀门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冶金、矿山、机电设备制造业
        石化工业设备制造业
        轻纺工业设备制造业
        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摩托车制造业
        自行车制造业
        船舶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
        电工器材制造业
        日用电器制造业
        照明器具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业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钟表制造业
    (十三)电子工业
        通信设备制造业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
        电子计算机制造业
        电子元、器件制造业
        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
    (十四)电力工业
        电力生产业
        电力供应业
    (十五)轻工工业
        采盐业
        酒和饮料制造业
        白酒制造业
        啤酒制造业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
  三、建筑业
    (一)土木工程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业
  四、交通运输仓储业
    (一)铁路运输业
    (二)公路运输业
    (三)水上运输业
    (四)航空运输业
    (五)交通运输辅助业
    (六)仓储业
       粮油仓储业
  五、邮电通信业
    (一)电信业
    (二)邮电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一)商业贸易
       商业批发
       商业零售
    (二)粮油贸易
       粮油批发
       粮油零售
    (三)物资贸易
       物资批发
       物资零售
  七、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八、餐饮业
  九、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开发
    (二)房地产管理业
  十、社会服务业
    (一)旅馆业
    (二)旅游业
    (三)信息、咨询服务业
  三、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的运用
  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适应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财会分析工作。
  (一)按本规定由财政部公布全国各基本行业的评价标准值、分析系数。
  (二)评价组织机构依据本基本分类确定评价对象的评价行业归属和选择评价标准值。在具体行业认定时,应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有关行业划分的说明。
  (三)被评价企业跨行业经营的,原则上以主营业务所在行业为基准,选择适用标准值;如无直接对应行业,则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依次向上归并选择行业类型。
  (四)被评价企业为多个主营业务,可采取对多个主营业务分别评价和分别选用标准值,然后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综合评价结论。
  (五)企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将依据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和逐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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