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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担保资金的管理
  1.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要存入省市经贸委和同级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
  2.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协议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约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
  3.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
  4.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三)担保业务收费与经费来源
  1.担保业务收费
  为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费用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从事中小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
  2.业务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担保收费;
  (3)担保资金存款利息所得;
  (4)其他来源。
  七、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一)风险控制
  1.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倍数,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省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2.事前控制。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
  3.事中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
  4.事后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二)责任分担
  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分担部分风险为原则,以确保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稳健运营。具体责任比例由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商议提出,并报省经贸委审定。
  3.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
  八、担保机构的内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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