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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199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负责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教育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部:负责把血吸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
  公安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秩序管理,做好疫区流动人口的户籍登记工作,控制疫区人员盲目外流。
  民政部:负责生活贫困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
  财政部:负责安排应由中央财政解决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农业部:根据人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制订农业部门实施细则;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负责疫区动物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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