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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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