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审查。受诉法院应当抓紧审理,力争在上半年内审结。根据中农信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公告精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资金利息不再予以保护。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的原则处理,并在1997年12月1日前及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或者通知当事人在此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报债权。
三、鉴于中农信公司已经被关闭,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及其金融性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转由中国建设银行承接。
四、对于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被告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告知当事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3月6日及中国建设银行3月7日公告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债权登记。
五、对于以原中农信公司总部和金融性分支机构为原告的案件,以及以原中农信公司投资、参股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为当事人的案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恢复审理或恢复执行。
附:原中农信公司所属19家金融性分支机构名单
附: 原中农信公司所属19家金融性分支机构名单
1.中农信公司广东办事处
2.中农信公司中山代表处
3.中农信公司上海办事处
4.中农信公司海南办事处
5.中农信公司厦门代表处
6.中农信公司福建代表处
7.中农信公司浙江办事处
8.中农信公司宁波代理处
9.中农信公司江苏代表处
10.中农信公司大连办事处
11.中农信公司辽宁办事处
12.中农信公司山东代理处
13.中农信公司青岛代理处
14.中农信郑州公司
15.中农信公司陕西办事处
16.中农信主深圳代表处
17.中农信公司北海代表处
18.中农信公司河北代表处
19.中农信公司山西办事处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农信
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