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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录像放映场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录像放映场所的通知
 (1997年7月25日 文市发[1997]55号)


  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绝大多数地区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认真贯彻执行录像放映场所节目专供制度,保护了知识产权,社会反映良好,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也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文化部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但是,目前还有个别地区对这项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不力,致使辖区内录像放映市场管理失控。
  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做好录像节目专供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九七年八日一日起,全国所有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必须放映具有营业性播映权并由节目专供机构供应的录像节目,凡此前购买或租赁的其他录像节目一律禁止使用。
  二、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凡不按《通知》规定使用专供录像节目的录像放映场所一律取缔。被取缔的录像放映场所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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