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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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