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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二: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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