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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9号 1999年8月17日)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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