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终止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
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
注:1、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2、根据《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42号),《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已推迟到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