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设书阶段明确投资分摊以及资本金筹措方案,在项目可研阶段具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法人、责任主体,并对公益性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运行费用提出意见。项目审批单位应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采用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方式建设水利项目。鼓励各类水利项目积极争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利用外资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应优先保证。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加快更新改造的措施,开拓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甲类项目更新改造资金主要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资金和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费留用的折旧费,国家拨付的岁修费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等统筹安排。乙类项目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项目自有资金安排,不足部分按管理权限分别申请中央和地方技改资金安排。对效益好、潜力大的项目以及已经达到折旧年限,但经过加固或技术改造,尚能保持或扩大效益的水利工程更改项目应优先安排。

第四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颁发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取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加强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国务院正式发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文有偿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办法,采取措施,两年内做到足额收取。
  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