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确定水利建设重点,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
已建项目可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定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2000年底前完成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 甲类项目的投资主要从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其公益性部分的投资也可由财政性资金负担。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各种投资方式对乙类项目公益性部分注入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七大江河干流治理骨干工程、距省跨流域大型调水工程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等项目。
中央项目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建设,并按其受益程度、受益范围和经济实力共同分担投资。
第十三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地方水文、通讯、监测等设施以及未列入中央重点项目的险库、险闸、险堤的除险加固等项目。地方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类别组织建设,其投资由受益地方和部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共同分担。
地方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从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维护费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
农田灌排、中低产田改造、农村人畜饮水以及节水灌溉等工程设施应采取多方联合投资的办法,由农民投资投劳及地方政府预算内资金、低息或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多渠道统筹安排。
中央根据财政和不同项目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对地方重点水利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设施的专项防洪工程的建设,由各所属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