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失效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政法〔1999〕31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产业政策》,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防治水旱灾害,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10年水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安全体系。七大江河干流能防御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重点海堤达到能防御50-100年一遇潮位加12级台风标准,重点中小河流达到能防御20-3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重点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基本相适应。城乡缺水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基本解决。基本建成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水土流失基本得到遏制。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根本性控制,江河湖库水质明显改善。
建立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水资源,基本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经营管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条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也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领导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实行优先发展水利的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