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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务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宁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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