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 国家环保局 国家旅游局
建设部 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旅游局,建委(建设厅),林业厅(局),文物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但是,一些旅游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好旅游区内的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防治旅游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区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和遵守《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
文物保护法》、《
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努力防治旅游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在旅游区实行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各旅游区管理机构制订的总体发展规划,应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加强对旅游区环境容量的研究,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旅游区内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应当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旅游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发新的旅游区和在旅游区内兴建新的旅游景点及旅游接待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处置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搬迁。对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旅游区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认真防治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