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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5号)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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