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8号局令于1999年6月15日颁布并于8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程序》是药品监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依据,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程序》规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格式安排印制。卫生部1992年颁布的《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中规定的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