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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3.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抽查对象:
  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居民区。
  十、民意测验
  依附表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过往旅客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人数
  满意率=--------×100%
       访问总人数

附表:

            (  )市卫生状况评议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       当地居民        过往旅客
     满意      不满意   满意      不满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市容环境卫生
  2.绿化美化
  3.购物娱乐场所
  4.公厕卫生
  5.餐饮行业
  6.宾馆旅店
  7.机场车站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1-7项内容中,每询问1项作为1人次计算。

  附件2: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

  一、申报城市必须是省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才能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3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
  4、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5、城市除四害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推荐。直辖市根据《标准》要求自查达标后,由市爱卫会直接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推荐或申请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等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及有关照片),以及省、自治区爱卫会考核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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