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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4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1999〕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近10年来,对推动我国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文明卫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面向21世纪,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重新修定了《国家城市卫生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市、区政府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市、区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5、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有本市爱国卫生管理法规。
  抽查对象:
  市、区爱卫办、市爱卫会委员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
  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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