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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五)变更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本条(四)、(五)款可由总行授权分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地)联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市(地)联社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十四条 市(地)联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市(地)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
  第十六条 市(地)联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市(地)联社吸纳市(地)范围内县联社的入股资金,不吸收市(地)联社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未经市(地)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或转让股金。
  第十八条 市(地)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社的入股资金和市(地)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九条 每个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市(地)联社股金总额的30%。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的50%。
  第二十条 社员社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一条 市(地)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社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出资比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地)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每个社员社的社员大会选举五至十一名代表参加,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其中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不少于60%。社员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市(地)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市(地)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市(地)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市(地)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市(地)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地)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市(地)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奇数)组成。市(地)联社职工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市(地)联社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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