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续
1、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原则上应当尽可能简化程序,降低收费,以方便群众,减轻负担。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已提出了相应要求。
六、关于上市出售价格确定及其管理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根据三部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需由购买人交纳。)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计征有关税费和收费分配的依据。
七、关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缴纳问题
由于房改成本价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三部文件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由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其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购买时价格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因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其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原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如原单位购买了商品住房(价格中包含了开发商已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再根据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上市出售时,不需要再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因为应由新的购买人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所不同的是这部分价款应当根据原投资渠道分别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土地出让金和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缴纳标准上是一致的,即均为不低于该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考虑到目前多数地方尚没有标定地价资料,而二级市场的开放又是当务之急,实际操作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如北京市经研究论证,并经国务院房改五人小组原则同意,拟按房屋成交价的3%(相当于标定地价的10%)作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以便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