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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劳动保障行政罚没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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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外国人就业证》            │10元/本        ┃
┠────────────────────┼─────────────┨
┃《台港澳就业证》            │10元/本        ┃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4元/本         ┃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             ┃
┠────────────────────┼─────────────┨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1.45元/本      ┃
┠────────────────────┼─────────────┨
┃劳动合同鉴证费             │3元/份,变更合同鉴证收费┃
┃                    │1元           ┃
┠────────────────────┼─────────────┨
┃                    │3人以下:20元     ┃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4至9人:30元     ┃
┃                    │10人以上:50元    ┃
┠────────────────────┼─────────────┨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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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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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罚没文件名称、┃
┃       │                  │颁布机关、文号┃
┃       │                  │、日期    ┃
┠───────┼──────────────────┼───────┨
┃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劳动法》  ┃
┃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超时加班加点 ├──────────────────┼───────┨
┃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违反<中华人┃
┃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可按每名劳│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行政处罚办法┃
┃       │下的标准处罚。           │》(劳部发〔1┃
┃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994〕532┃
┃       │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号,1994年┃
┃       │十六小时的,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12月26日)┃
┃       │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劳动法》  ┃
┃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
┃       │改正,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       ┃
┃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禁止使用童工┃
┃       │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
┃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令第81号,1┃
┃违反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991年4月1┃
┃岁的未成年人保│改正的;(三)职工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5日)    ┃
┃护规定    │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       ┃
┃       │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       ┃
┃       │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       ┃
┃       ├──────────────────┼───────┨
┃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
┃       │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使用童工罚款┃
┃       │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标准的规定》(┃
┃       │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劳动部、财政部┃
┃       │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文件,劳力字〔┃
┃       │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1992〕27┃
┃       │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号,1992年┃
┃       │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5月13日) ┃
┃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       ┃
┃       │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       ┃
┃       │-1200元。           │       ┃
┃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
┃       │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       ┃
┃       │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       ┃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       ┃
┃       │标准;(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       ┃
┃       │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       ┃
┃       │3000元。            │       ┃
┃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       ┃
┃       │童工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       ┃
┃       │倍。                │       ┃
┠───────┼──────────────────┼───────┨
┃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劳动法》  ┃
┃       │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
┃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                 │       ┃
┃       ├──────────────────┼───────┨
┃违反女职工和未│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       ┃
┃成年工保护规定│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       ┃
┃的      │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       ┃
┃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一)安排│       ┃
┃       │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
┃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违反<中华人┃
┃       │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民共和国劳动法┃
┃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行政处罚办法┃
┃       │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哺│》(劳部发〔1┃
┃       │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994〕532┃
┃       │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号,1994年┃
┃       │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12月26日)┃
┃       │间和夜班劳动的;(四)安排未成年工从│       ┃
┃       │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
┃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
┃       │劳动。               │       ┃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
┃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       ┃
┃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       ┃
┃       │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       ┃
┃       │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
┃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       ┃
┃       │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       ┃
┃       │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       ┃
┃       │,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       ┃
┃       │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       ┃
┃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       ┃
┃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       ┃
┃       │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违反职业技能开│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工人考核条例┃
┃发有关规定  │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劳动部令第┃
┃       │》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1号),199┃
┃       │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其情│0年6月23日┃
┃       │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国务院批准,1┃
┃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990年7月1┃
┃       │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2日劳动部发布┃
┃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
┃       │罚款。               │       ┃
┠───────┼──────────────────┼───────┨
┃       │第五、七、八、九规定:招用外来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跨┃
┃违反农村劳动力│范围限于本地缺乏劳动力或在本地无法招│省流动就业管理┃
┃流动就业有关规│到的行业、工种或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招│暂行规定》(劳┃
┃定      │不到人员的工种,经批准才可;不得在本│部发〔1994┃
┃       │地直接招收外省的劳动力,除劳动部门特│〕458号,1┃
┃       │殊规定,招用人员要有流动就业证。  │994年11月┃
┃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七、八│7日)    ┃
┃       │、九条和使用无流动就业证者的用人单位│       ┃
┃       │,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       ┃
┠───────┼──────────────────┼───────┨
┃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禁止使用童工┃
┃       │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三)职业介│规定》(国务院┃
┃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令第81号,1┃
┃       │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991年4月 ┃
┃       │                  │15日)   ┃
┃非法职业中介 ├──────────────────┼───────┨
┃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使用童工罚款┃
┃       │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二)职业介绍机│标准的规定》(┃
┃       │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劳动部、财政部┃
┃       │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文件,劳力字〔┃
┃       │1500-3000元。       │1992〕27┃
┃       │                  │号,1992年┃
┃       │                  │5月13日) ┃
┠───────┼──────────────────┼───────┨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劳动法》  ┃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
┃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
┃检查人员依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
┃使监督检查权 │                  │       ┃
┃       ├──────────────────┼───────┨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违反<中华人┃
┃       │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民共和国劳动法┃
┃       │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
┃       │罚款。               │》(劳部发〔1┃
┃       │                  │994〕532┃
┃       │                  │号,1994年┃
┃       │                  │12月26日)┃
┠───────┼──────────────────┼───────┨
┃未按规定办理社│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社会保险费征┃
┃会保险登记的;│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缴暂行条例》(┃
┃未按规定到社会│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国务院第259┃
┃保险经办机构办│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号令,1999┃
┃理社会保险变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1月22日)┃
┃登记或者社会保│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险注销登记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
┃未按规定申报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       ┃
┃当缴纳社会保险│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费数额的   ├──────────────────┼───────┨
┃       │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社会保险费征┃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缴监督检查办法┃
┃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劳社部第3┃
┃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号令,1999┃
┃       │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年3月19日)┃
┃       │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社会保险费征┃
┃伪造、变造、故│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缴暂行条例》(┃
┃意毁灭有关帐册│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国务院第259┃
┃、材料造成社会│料,或者不设帐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号令,1999┃
┃保险费迟延缴纳│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年1月22日)┃
┃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
┃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第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征┃
┃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缴监督检查办法┃
┃       │00元以下的罚款。         │》(劳社部令第┃
┃       │                  │3号,1999┃
┃       │                  │年3月19日)┃
┠───────┼──────────────────┼───────┨
┃伪造、变造社会│第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保险登记证的 │                  │       ┃
┠───────┼──────────────────┤       ┃
┃未按规定从缴费│                  │       ┃
┃个人工资中代扣│                  │       ┃
┃代缴社会保险费│                  │       ┃
┃的      │     同上            │       ┃
┠───────┤                  │       ┃
┃未按规定向职工│                  │       ┃
┃公布本单位社会│                  │       ┃
┃保险费缴纳情况│                  │       ┃
┃的      │                  │       ┃
┠───────┼──────────────────┤       ┃
┃隐瞒事实真相、│第十五条: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 同上     ┃
┃谎报、瞒报,出│款。                │       ┃
┃具伪证,或者隐│                  │       ┃
┃匿、毁灭证据的│                  │       ┃
┠───────┼──────────────────┤       ┃
┃拒绝提供与缴纳│                  │       ┃
┃社会保险费有关│                  │       ┃
┃的用人情况、工│                  │       ┃
┃资表、财务表等│                  │       ┃
┃资料的    │   同上             │       ┃
┠───────┤                  │       ┃
┃拒绝执行劳动保│                  │       ┃
┃障行政部门下达│                  │       ┃
┃的监督检查询问│                  │       ┃
┃书的     │                  │       ┃
┠───────┤                  │       ┃
┃拒绝执行劳动保│                  │       ┃
┃障行政部门下达│                  │       ┃
┃的限期改正指令│                  │       ┃
┃书的     │                  │       ┃
┠───────┼──────────────────┼───────┨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劳动法》  ┃
┃       │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
┃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
┃打击报复举报人│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
┃的      ├──────────────────┼───────┨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违反<中华人┃
┃       │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民共和国劳动法┃
┃       │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
┃       │罚款;               │》(劳部发〔1┃
┃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994〕532┃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号,1994年┃
┃       │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12月26日)┃
┃       │                  │《社会保险费征┃
┃       │                  │缴检查办法》(┃
┃       │                  │劳社部令第3号┃
┃       │                  │,1999年3┃
┃       │                  │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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