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和规定的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工作程序,收集评估所必需的资料数据,方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不得按照他人旨意将预先指定或约定的资产价值作为评估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与误导性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将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环境及条件限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与客户关系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谒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客户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勘查,并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向客户阐明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执业中所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及其评估结果保密。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将客户的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一)客户书面允许;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检查公布的;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评估协会通过一定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不得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行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协作,维护行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