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评协字〔199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形象,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的执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他各类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四)其它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利害关系。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资产价值的分析、估算和判断。
第三章 执业能力与执业规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管理制度,正确理解和执行资产评估规范,合理运用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专业判断。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如实向评估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办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和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