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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评协字〔199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形象,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的执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他各类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四)其它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利害关系。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资产价值的分析、估算和判断。

第三章 执业能力与执业规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管理制度,正确理解和执行资产评估规范,合理运用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专业判断。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如实向评估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办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和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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