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H2类《准驾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
申请K1类、K2类、H1类或签注“危”字H类《准驾证》,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K1类《准驾证》的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10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二)申请K2类《准驾证》的必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三)申请H1类《准驾证》或签注“危”字H类《准驾证》的必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申请《准驾证》应当填写《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向县级道路运政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文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准驾证》申请人,由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负责考试。
第八条 考试科目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类。
理论科目包括: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实际操作科目包括: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视。
申请K1、H1类《准驾证》须加试重载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
对本规定实施前,安全驾驶经历已超过5年的驾驶员,可免试部分实际操作项目。
第九条 《准驾证》考试车型要求:
(一)K1类《准驾证》考试车型为车长9米以上的大客车;
(二)H1类《准驾证》考试车型为车长12米以上的汽车半挂车;
考试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
第十条 职业驾驶员考试规范及考试题、评分标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H3类《准驾证》的培训、考试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每个科目准许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以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在180日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