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执行〈安全工程专业中、
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人办函〔1999〕18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问题的函》(国经贸厅人事〔1999〕4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三定”方案中关于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的规定,为继续实施好人事部和原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精神,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请你们负责《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