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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财税字〔1999〕73号)


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江西、山西、河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浙江、重庆、上海、广西、新疆、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期以来,部分三线搬迁企业通过改制相继设立了一些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新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为三线搬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探索了一条路子。为使三线脱险搬迁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加快三线企业解困的进度,现就新企业执行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
  凡是《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三线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参与设立、老企业所占股份比例在30%(含)以上的新企业,可以享受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返还税额的确定
  (一)从新企业全部应纳税额中确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收数额
  新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全部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数额按照新企业的全部应纳税额和老企业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新企业的应纳税额×老企业占新企业的股份比例。
  (二)老企业向新企业划转的税收基数
  在计算对新企业的税收超基数返还时,应将老企业的一部分税收基数划给新企业。新企业的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的税收基数和新企业申报退税第一年的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投产当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生产销售月份换算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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